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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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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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9-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55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二五○至二五四地號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等5筆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110)府建字第00675號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112年9月4日接獲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該公司所屬營建工地(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稽查,稽查時發現工地放流口排放灰黃色泥水,造成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污染行為。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15 |
2 | 2023-05-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二五○至二五四地號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等5筆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110)府建字第00675號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112年5月9日接獲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該公司所屬營建工地(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稽查,該工地於112年4月12日變更並取得本府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惟稽查時發現工地廢水從面對大門右邊排放口排出,未依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設置位置排放與核准計畫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15 |
3 | 2023-03-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15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二五○至二五四地號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等5筆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110)府建字第00675號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3月16日接獲民眾陳情派員至該公司所屬營建工地(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稽查,稽查時因工地清沉澱池及地質改良,故工地泥水未經處理逕自排放至承受水體;另於肯德基大門前方(面對門右邊第2根柱子下方)排放口採樣懸浮固體送驗,檢測結果435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造成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污染行為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14 |
4 | 2023-02-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15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二五○至二五四地號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等5筆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110)府建字第00675號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 於112年2月6日接獲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2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營建工地(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稽查,貴公司所屬工地已於111年6月17日取得本府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稽查時工地未依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所設置之放流口未有告示牌、工地未有導雨設施及沉沙池數量不符等,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2. 另從面對大門右邊(靠近肯德基)排放口採樣懸浮固體送驗,檢測結果448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5-04 |
5 | 2023-01-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二五○至二五四地號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等5筆店鋪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110)府建字第00675號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 於112年1月31日接獲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月31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營建工地(竹北市縣福段250地號)稽查,貴公司所屬工地已於111年6月17日取得本府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稽查時工地進行地下3樓開挖,而工地未依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所設置放流口未有告示牌、及現場查看沉沙池為6座鋼筋池與核准計畫內容應為設置13座塑膠桶、3個鋼筋池數量、尺寸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2. 另從面對大門右邊(靠近肯德基)排放口採樣懸浮固體送驗,檢測結果154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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