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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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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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2-01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福田南街 |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12月1日13時55分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場內使用動力機具(切割機)妨礙安寧,就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立即停止作業,爰此本局不再另予限期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2-17 | |
2 | 2024-08-0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豐原區愛國街與中陽路路口。 |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查獲貴公司工區施工時,未有妥善防範措施致帶出土石污染道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03 | |
3 | 2023-11-20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沙工北段1519地號 |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11月20日7時49分前往營建工地稽查,查獲貴公司於場內從事吊掛作業,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現場已立即停止操作,噪音已改善,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24-02-01 | |
4 | 2023-04-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江工北段1519地號 |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查貴公司承攬本市沙鹿區營建工程,案經本局於112年4月18日14時20分派員會同貴公司現場負責人員,確認現場正進行地下水抽除作業,並發現沉澱池未能有效收集,導致未完全沉澱之黃色泥沙水排入周界水體(竹林北溪屬臺中港區流域水污染管制區)造成水體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違規改善部分:本局4月21日派員至上開地點複查,現場已無黃色廢水情事,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7-04 |
5 | 2022-05-0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段0292-0000地號 |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5-25 | |
6 | 2020-01-08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與中山路76巷交叉口附近久樘快樂天鵝建案 |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 本局於109年1月8日23時3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沙鹿區O路與O路O巷稽查,查獲貴公司承造「OO建設有限公司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灌漿機)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核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市公告修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公告事項第五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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