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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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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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8-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12月29日前),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東芳里永芳路五六六號 | 駿繹銅器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核其製程流程,部分產品經鑽孔程序會經由「滾桶」程序加工後進入下一道製程程序、振動拋光程序後有「水洗」程序以及防銹程序後有「脱水」程序,查前述製程程序、廢水產生及收集流向為許可未登載之製程流程及廢水處理流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23 |
2 | 2020-04-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2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7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東芳里永芳路五六六號 | 駿繹銅器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41.2mg/L)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15 |
3 | 2015-08-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30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6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登載事項操作或申請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5年05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東芳里永芳路566號 | 駿繹銅器工業有限公司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上開事由因具因果關連性,應認屬同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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