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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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8-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3910元整,臺端(即居揚畜牧場)應於改善期限112年12月29日屆滿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8月1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大義段487之1地號,大義段488地號 | 居揚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90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為736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2,430mg/L(放流水標準45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28 |
2 | 2022-06-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6月2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大義段四八七之一地號,大義段四八八地號 | 居揚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15 |
3 | 2021-11-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1730元整,本案稽查當時臺端已將廢水處理設施(T01-04)廢水調整池內之馬達拆除並將通往後端處理單元管線及(T01-09)放流池內之三通管線封除,經現場認定已改善完成,故不另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大義段487-1、488地號 | 居揚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有「(T01-04)廢水調整池」底部設有一沉水馬達,該沉水馬達連接一管線通往「(T01-09)放流池」屬未經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之處理流程且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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