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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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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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8-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惟應備妥請假紀錄簿(單),提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時填寫;並確實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每日簽章確認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紀錄表。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村九分路三八八巷一○號 | 國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第10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備有請假紀錄簿(單)提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時填寫;未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每日簽章確認操作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0-06 |
2 | 2022-08-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九分路388巷10號 | 國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縣永靖鄉崙子村九分路388巷10號從事印染整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超標,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1-08 |
3 | 2020-06-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1月21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6月1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10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村九分路三八八巷一○號 | 國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4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2-11 |
4 | 2020-04-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貴公司已於109年4月1日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申請,不另訂限期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村九分路三八八巷一○號 | 國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核比對廢水處理設施現場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發現(T01-12)中繼槽已停用,並於沉澱槽(2)後新增快混槽、慢混槽及加壓浮除系統,且已使用中;另於放流槽旁新增一浮渣收集槽收集加壓浮除系統產生之浮渣,與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單元流程不符,未依規定於變更前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而逕行變更。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05 |
5 | 2020-04-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9月10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九分路338巷10號 | 國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係從事毛巾印染整理相關作業,已領有印染整理程序(M01)及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其M01製程防制設備其它袋式集塵器(A101)集塵器壓降記錄器損壞(未作動)且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壓降數值。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8-03 |
6 | 2019-06-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應於108年9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村九分路388巷10號 | 國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4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60mg/L)1.56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11 |
7 | 2018-09-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並限期108年1月2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村九分路三八八巷一○號 | 國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稽查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518 mg/L(放流水標準16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13 | |
8 | 2018-05-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4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九分路388巷10號 | 國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放流水檢驗結果COD濃度為856mg/L(放流水標準為160mg/L)、懸浮固體為91.6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皆超出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11 | |
9 | 2016-03-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8月2日前),檢具自105年3月23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加壓浮除系統pH值操作參數紀錄文件,並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登記或回復原許可登記事項,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村幾分路388巷10號 | 國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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