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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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8-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16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3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於112年8月10日稽查日後之水質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1114、1114-1、1130地號 | 舜新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0日派員稽查,於臺端放流口採樣放流水送驗,其檢測結果,水質項目懸浮固體4,220mg/L,為放流水標準28.1倍(放流水限值150mg/L)、生化需氧量271mg/L,為放流水標準3.38倍(放流水限值80mg/L)及化學需氧量1,810mg/L,為放流水標準3.01倍(放流水限值600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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