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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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8-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命臺端所經營之「婦王企業社」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鳥松區水管路4巷2-3號A棟之廠房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水管路4巷2-3號A棟 | 婦王企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於112年08月16日14時32分派員至本市鳥松區水管路4巷2-3號A棟查察。經會同現場人員至廠房內查察,經查臺端所經營之「婦王企業社」主要為清洗清潔劑(洗碗精)回收瓶罐,其製程(略以):清洗回收之清潔劑(洗碗精)瓶罐/或購入新瓶罐→以地下水調配比例、攪拌、分裝→出貨,臺端所經營之「婦王企業社」於廠外設有一簡易清洗洗碗精瓶罐作業區,員工將清洗廠區廢(污)水及清洗回收洗碗精瓶罐之作業廢(污)水未經收集處理即漫流地表排出廠外,致廠外道路及水溝內產生大量泡沫。上開製程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4-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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