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鐵合金冶煉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鐵合金冶煉(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M01)(操證字第H4950-07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12日派員稽查,稽查時M01製程作業中,經查固定污染源電熱熔爐還原爐(E001)進行澆鑄作業及出渣作業時會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該粒狀污染物產生後會經由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爐頂煙塵收集系統(A002)進行收集處理,稽查時查獲爐頂煙塵收集系統(A002)上方有數個破洞,經檢視壓降值為1 lnch of water,未符合許可證核定之壓降值為2~5 lnch of wa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