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14年1月2日以報單第DA/BC/14/173/R0088號及114年1月3日以報單第DA/BC/14/173/R0200號共2批,向臺中關報運出口PLASTIC MATERIAL OFF GRADE(EPSSTRIPS)5個貨櫃及PLASTIC MATERIAL OFFGRADE(PETFLAKES)3個貨櫃,總重量分別為118,530KGM及71,790KGM。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2月26日會同臺中關及該公司代表至中國貨櫃場辦理現場查驗結果,查貨櫃內外觀以太空袋裝,內裝物為廢泡棉、廢尼龍棉、廢不織布、廢PET、廢紙等雜物,判定為廢塑膠混合物(D-0299),非屬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項目,其出口應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屬未依規定申請取得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逕行輸出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