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13年8月15日以AA//13/100/W0241報單號碼向基隆關報運出口PET FILM (GRADEB)1批,計4個貨櫃。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113年8月28日會同基隆關及貨主代表至聯興貨櫃場辦理開櫃查驗,經全數開櫃檢視貨物為塑膠混合物,包含廢PET(片狀及卷帶狀)、廢塑膠與不織布混合材料、廢PE、廢泡棉及廢塑膠擠形膜頭等廢塑膠混合物,並在TRHU5923139貨櫃明顯處發現有部分廢木材及廢橡膠手套;TGBU5122692貨櫃發現廢鋁膜等,前開廢棄物非屬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出口應取得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取得事業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08月27日至貴公司執行違規案件複查,發現一般廢化學物質混合物(含廢塑膠桶、鐵桶)(代碼:D-2399)現場於廢棄物貯存區皆有貯存,比對勾稽112年01月至113年06月申報廠內貯存數量為0.02 公噸(僅113年02月份申報產出量),惟現場廠區內塑膠桶20桶(1.4 kg ×20=28 kg)及廠區外鐵桶30桶(17 kg ×30=510 kg),共計約0.54 公噸,爰認定貴公司未正確申報該廢棄物產出、貯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