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Name: 英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觀光旅館新建工程
Company (Factory) Address: 宜蘭縣礁溪鄉得石新段五八○地號,得石新段五八一地號,得石新段五八二地號,得石新段五八三地號,得石新段五八四地號,得石新段五八五地號,得石新段五八七地號,得石新段五八八地號,得石新段五八九地號,得石新段五九○地號,得石新段六二一地號,得石新段六二二地號,得石新段六二三地號,得石新段六二四地號,得石新段六二九地號,得石新段六三一地號,得石新段六三二地號,得石新段六三三地號,得石新段五四三地號,得石新段五四四地號,
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從事能源(蒸氣)提供及製造相關作業,領有本縣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函(核准字號:N11002040002)在案。經本局派員於113年9月30日前往貴公司查核木質燃料鍋爐之運作,並於現場採集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廢棄物代號:D-1199)樣品。後續交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境部國環檢證字第035號許可實驗室)進行檢測作業,惟檢測報告「戴奧辛及呋喃」檢驗值為3.10ng I-TEQ/g(管制標準:1.0 ng I-TEQ/g),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與貴公司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
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二廠係從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3年9月30日派員執行稽查時,於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及廢氣處理程序(M04)針對產生之集塵灰進行採樣分析(採樣點旋風分離器分離產生之收集太空包),檢測項目為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中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一.○ ng I-TEQ/g者。),檢測結果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為14.7ng I-TEQ/g(標準值:1.0ng I-TEQ/g),超過標準值,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Penalty Reasons and Laws: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7號,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縣核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N10902******)在案,並設有木質燃料鍋爐之製程設備。本局於113年9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採集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號:D-1199)樣品,後續交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境部國環檢證字第035號許可實驗室)進行檢測作業,惟檢測報告之項目「戴奧辛及呋喃」檢驗值為28.8ng I-TEQ/g(管制標準:1.0 ng I-TEQ/g),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與貴公司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綜上所述,貴公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規定暨110年3月18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