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1-11-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路四二號 |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17日至貴公司二廠排放管道P001,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1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74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24 |
2 | 2021-11-0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路四二號 |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2日至貴公司二廠(美工路42號大門右側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3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24 |
3 | 2020-11-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路四二號 |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9年11月20日至貴公司二廠(地址:花蓮市美工路42號)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2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27 |
4 | 2019-08-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路四二號 |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8月22日至貴公司二廠(地址:花蓮市美工路42號)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0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01 |
5 | 2018-12-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花蓮縣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路42號 |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2月14日至貴公司二廠現場稽查,稽查時貴公司二廠製程運作中。稽查人員於廠區周界聞得明顯刺鼻異味,以總揮發性有機物氣體偵測器測量,於廠區周界上風處測得0ppb、下風處測得57ppb。另於廠房作業區以六用氣體偵測器測得氯氣0.3ppm、揮發性有機物703.15 ppm,且聞得明顯近似強力膠加熱後之揮發性氣味。貴廠設有袋式集塵器惟未開啟,且未設置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具異味污染物之防制設備,導致廠內製程所產化學異味氣體逸散之情形嚴重,於廠區周界仍可聞得。廢水及污泥集流管道(排放管道編號:WM01)維修入口之鐵蓋未有效密封,導致管道內異味氣體對外逸散,於未掀蓋時測得總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達87.62 ppm。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1-25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