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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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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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6-1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楠梓區學專路 |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06月18日21時55分前往查處,稽查當時本局人員會同陳情人於周界外(本市楠梓區宏毅三路一巷、玉屏里)巡查,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於學專路以光離子偵測器(PID)檢測數值為400ppb,後續本局人員至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查察,本局人員於開挖作業區巡查,現場有明顯油氣異味,以光離子偵測器(PID)檢測數值為864ppb,因周界外與整治作業現場之異味均相同,故研判上揭巡查區域之異味係來自上揭整治場區逸散至周界外所產生,上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貴公司負責旨揭整治場區之監督單位,自負有場區環保管理、監督之責,因監督管理不周,爰開立舉發通知書。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2-08-15 |
2 | 2022-06-1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楠梓區學專路與後勁南路 |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06月11日13時27分前往查處,稽查當時本局人員於周界外(學專路與後勁南路)巡查,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以光離子偵測器(PID)量測數值為114~395ppb,風向為東南風,後續本局人員至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查察,上揭場址正以怪手進行開挖作業,本局人員會同現場人員於開挖作業區以光離子偵測器(PID)量測數值為13.84~26.46ppm,風向為東南風,現場有明顯油氣異味,因周界外與整治作業現場之異味均相同,故研判學專路與後勁南路附近區域之異味係來自上揭整治場區逸散至周界外所產生,上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貴公司負責旨揭整治場區之監督單位,自負有場區環保管理、監督之責,因監督管理不周,爰開立舉發通知書,並郵寄送達在案。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2-08-15 |
3 | 2022-06-1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楠梓區學專路與後勁南路 |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06月10日10時27分前往查處,稽查當時本局人員於周界外(學專路與後勁南路)巡查,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以光離子偵測器(PID)量測數值為100~610ppb,風向為東南風,後續本局人員至整治場址查察,上揭場址正以怪手進行開挖作業,本局人員會同現場人員於開挖作業區以光離子偵測器(PID)量測數值為1000~4300ppb,風向為西南風,現場有明顯油氣異味,因周界外與整治作業現場之異味均相同,故研判學專路與後勁南路附近區域之異味係來自上揭整治場區逸散至周界外所產生,上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貴公司負責旨揭整治場區之監督單位,自負有整治場區環保管理、監督之責,因監督管理不周,爰開立舉發通知書,並郵寄送達在案。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2-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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