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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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7-16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台北港南碼頭工地「臺北港南碼頭區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08FN1007 -1) | 交通部航港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於貴處主辦之工地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20點影響防制效果: 1. 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措施(積塵厚),記缺失10點。 2. 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雖設置洗車設備,惟出入口髒污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積塵厚視同無設備,記缺失10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1-09 |
2 | 2020-06-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區南堤路二段附近土地 | 交通部航港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相關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本局於109年6月24日10時15分派員抵達本市梧棲區臺中港區稽查,經查貴局權管之土地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直接裸露)、空地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設置或採行任何防制設施(直接裸露)、空地內運輸車輛離開前未進行任何清洗及處理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空地內以車輛與挖土機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作業未設置或採行任何防制措施、空地內地面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任何防制設施、空地內車輛出入口夾帶砂土髒污致路面色差,上述缺失分別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是 | 否 | 否 | 2022-02-23 |
3 | 2020-06-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44碼頭鄰近道路 | 交通部航港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前於109年4月25日13時30分派員抵達台中港區碼頭附近查核,稽查時貴局負責維護管理之碼頭鄰近道路有髒污致明顯色差,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逸散性管辦)第9條第1項規定並記缺失4點,本局續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109年4月30日以電子傳遞方式限期貴局所屬公司應於109年5月8日前完成改善。案經本局續於109年6月15日13時50分派員會同貴局所屬公司人員進行復查,經查現場仍未完成改善(西6號碼頭鄰近道路有髒污致路面明顯色差),核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2項暨逸散性管辦第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是 | 否 | 否 | 2022-02-23 |
4 | 2020-05-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台中港西6碼頭鄰近道路 | 交通部航港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前於109年4月22日8時55分派員抵達台中港區碼頭附近查核,稽查時貴局負責維護管理之碼頭鄰近道路有髒污致明顯色差,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逸散性管辦)第9條第1項規定並記缺失4點,本局續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109年4月30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090045317號函以電子傳遞方式限期貴局所屬公司應於109年5月8日前完成改善。案經本局續於109年5月13日10時25分派員會同貴局所屬公司人員進行復查,經查現場仍未完成改善(碼頭鄰近道路有髒污致路面明顯色差),核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2項暨逸散性管辦第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是 | 否 | 否 | 2022-02-23 |
5 | 2015-01-3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旗津區海岸路12號前 | 交通部航港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是 | 否 | 2015-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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