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1-01-14 | 飲用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街103巷6弄5號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直潭淨水場 |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暨飲用水質水質標準第3條三、化學標準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暨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處所屬直潭淨水場之自來水直接供水點,經本局派員稽查採驗處理後自來水水質,檢驗結果:錳0.081mg/L(限值0.05mg/L),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08 |
| 2 | 2021-01-12 | 飲用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士林區後港街38巷臨5之1號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之規定,並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4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10年1月12日採樣檢驗該處自來水(管網)水質,錳濃度0.086mg/L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錳最大限值0.05mg/L)。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2-24 |
| 3 | 2020-04-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3段230巷23號前萬盛溪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屬長興淨水場,淨水場內編號6藥劑槽,未設置有效防制設施,致多元氯化鋁(PAC)滲漏至廠內雨水側溝注入萬盛溪,污染水體)(萬盛溪:丙類水體)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04 |
| 4 | 2019-12-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一三一號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及(三)1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單位所屬直潭淨水場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管制編號:F0501757),經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107年11月至108年11月廢棄物申報資料,發現申報淨水污泥(廢棄物代碼:R-0909)107年12月至108年4月之產出、貯存及清除(清運聯單)與實際狀況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4-30 |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