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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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5段41之1號旁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民生水資源再生中心暨下水道環境教育館新建工程統包案,北市111建字第0039號,泥沙污染路面)(污染程度A=2,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經專案簽報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13 | |
2 | 2022-10-05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5段41號內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施工,但未依規定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含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 (工程名稱:民生水資源再生中心暨下水道環境教育館新建工程統包案)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11-30 | |
3 | 2022-04-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196巷口旁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 (福國路延伸工程[第二期];泥沙污染路面)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5-12 | |
4 | 2021-09-28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184巷12號旁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國路共同管道第二期工程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 (工程名稱:福國路延伸工程(第二期))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0-26 | |
5 | 2021-08-2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尚和段899、817地號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市旗山區尚和段899、817地號」土地遭堆置大量廢棄物情事,本局110年5月12日派員查察,現場確認遭堆置粗估以20噸貨卡車載運約4-5車次,堆置物中約有200~300包大型黑色垃圾袋裝廢棄物,外部堆置有保利龍盒,大型垃圾袋經破袋發現內有黑色植栽塑膠盒、枯樹葉、雜草及一般生活垃圾為主。經查現場廢棄物來自「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開發計畫第一期統包工程」,承攬廠商係貴公司,而東圃園藝有限公司(下稱東圃公司)向貴公司承攬景觀工程(全區樹木移植及維護),期間自109年6月起迄今。貴公司工地主任李○○表示,垃圾委由下包商東圃公司清除,惟後端處理方式不清楚。東圃公司負責人陳○○表示該工區內垃圾以公司車輛(AZY-2127)載運至本市旗山區尚和段899地號堆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復於110年8月20日至貴公司督察,確認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貴公司未與委託清除處理者簽訂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致廢棄物棄置於旗山案地,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4-28 | |
6 | 2021-08-2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旗山區尚和段899、817地號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市旗山區尚和段899、817地號」土地遭堆置大量廢棄物情事,本局110年5月12日派員查察,現場確認遭堆置粗估以20噸貨卡車載運約4-5車次,堆置物中約有200~300包大型黑色垃圾袋裝廢棄物,外部堆置有保利龍盒,大型垃圾袋經破袋發現內有黑色植栽塑膠盒、枯樹葉、雜草及一般生活垃圾為主。經查現場廢棄物來自「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開發計畫第一期統包工程」,承攬廠商係貴公司,而東圃園藝有限公司(下稱東圃公司)向貴公司承攬景觀工程(全區樹木移植及維護),期間自109年6月起迄今。貴公司工地主任李○○表示,垃圾委由下包商東圃公司清除,惟後端處理方式不清楚。東圃公司負責人陳○○表示該工區內垃圾以公司車輛(AZY-2127)載運至本市旗山區尚和段899地號堆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復於110年8月20日至貴公司督察,確認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貴公司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致廢棄物棄置於旗山案地,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4-28 | |
7 | 2019-04-07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45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北屯區山西路二段與松竹路三段交叉口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現場查獲貴公司工程施工未採有效防制措施致泥土污染周界道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7-26 | |
8 | 2019-03-13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6段與洲美街交叉口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填土整地工程(第2期-T16、T17、T18工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從事填土、整地工程,現場使用挖掘機具,惟未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程度A=1.0,危害程度B=1.0,污染特性C=1)(工程名稱: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填土整地工程(第2期-T16、T17、T18工區))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4-10 |
9 | 2017-12-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6段驚艷花海入口前地上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 (工程名稱:福國路共同營造第二期工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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