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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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8-0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違規改善部分:請貴公司立即改善,未改善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清水區海豐里舊庄路258號 |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以112年6月15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063520號函,就貴公司排放管道P003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管道異味污染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部分,請貴公司於112年7月21日前完成改善,合先敘明。 貴公司函檢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檢驗報告書予本局審查,爰本局於112年8月7日09時10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員工於廠內進行管道異味污染物之復查檢測(當時製程作業中),經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9,77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標準為2,000),本局認定未改善完成,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0-03 |
2 | 2022-09-0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12年7月21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7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清水區舊庄路258號 |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該公司於臺中市清水區O路O號設立工廠,案經本局於111年9月5日09時00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該公司員工於廠內進行管道異味污染物檢測(當時製程作業中),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5,5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標準為2,000),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2-100005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5 |
3 | 2022-04-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舊庄路二五八號 |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4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清水廠)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貴公司M04製程執行試車計畫中,該製程作業時,E011煤卸料斗後端之A003防制設備未啟動,且「E015破碎機連接A003之管線」及「A003連結E014輸送帶之管線」皆脫落,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4-03-18 |
4 | 2022-04-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53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舊庄路258號 |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審酌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該公司於臺中市清水區O路O號設立工廠,案經本局於111年4月14日07時00分派員前往稽查,經會同該公司人員勘查,發現混凝膠凝池外壁破損致製程廢水疏漏至外部溝渠,核有違反水污染第28條第1項規定。 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前於111年4月14日派員稽查時,該公司已立即配合於08時05分停止排放廢水行為,另經本局於111年4月26日派員前往複查,該公司已就混凝膠凝池外壁破損部分完成改善,檢視廠外已無廢水疏漏情形,爰不另予限期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0 |
5 | 2017-02-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舊庄路258號 |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貴公司(清水廠)因作業廢水自廢水處理設施(袋式微過濾器)溢流至作業環境而未妥善收集,案經本局於106年2月6日10時50分派員前往稽查並查獲上開污染情事,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本局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新臺幣1萬8千元整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清水廠)設立於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舊庄路OOO號,案經本局於106年2月6日10時5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作業廢水自廢水處理設施(袋式微過濾器)溢流至作業環境而未妥善收集,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06 | |
6 | 2016-04-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8月9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並提供相關檢測資料。限改日期:105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舊莊路258號 |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及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7-05 | |
7 | 2015-02-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段93地號等25筆土地 |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風段93地號等25筆土地施作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5年2月22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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