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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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9-15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00號旁 | 欣暘營造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00號、四段200號2樓、四段200號3樓、四段200號4樓外牆簡易修繕工程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營建工程未經核准,於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操作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 (工程名稱: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00號、200號2樓、200號3樓、200號4樓外牆簡易修繕工程 )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21-11-04 | |
2 | 2020-08-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六甲區菁埔29-10地號 | 欣暘營造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辦理海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倉庫新建工程(位於:臺南市六甲區菁埔段29之10地號 )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營造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19日至現場查核該工程已完工,明顯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前即逕行自行動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21-01-14 | |
3 | 2018-02-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段四小段29地號 | 欣暘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桃園市政府107年8月8日府都建施字第1070196699號函說明十二,該工程已於107年2月1日先行動工,惟查貴事業於107年7月26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動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07 | |
4 | 2017-07-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溪區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八○八地號等四筆 | 欣暘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承攬厚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宅新建工程,經查桃園市政府於106年7月28日審查核准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10607280008),惟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查處結果,該建築物已於106年7月13日先行動工總工程進度達5%,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核通過,即營運(動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05 | |
5 | 2017-06-20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中埔段248地號之工區周界 | 欣暘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承造本市桃園區中埔段248地號土地之新建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17日派員稽查,現場作業中,於工區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67.5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之日間營建工程第三類特定噪音管制區標準(67分貝),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告發,並限期於106年5月19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0日再度派員複查,於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76.4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超出管制標準9.4分貝,執行按次處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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