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金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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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臺中港102號碼頭 | 金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2年10月26日13時38分派員前往貴公司承攬相關工程稽查,查獲貴公司進行該碼頭卸煤機(CSU5)更換輔助機斗從事焊接作業時,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3條規定,事先清除油類或煤灰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如使用防火毯等),設施維護操作不當致卸煤機起火燃燒,致產生大量黑煙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於下風處以儀器量測PM2.5數值達182.8微克,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現場火勢已立即撲滅,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25 |
2 | 2019-08-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8年11月8日前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於本案上開卸煤機輸煤及可能因清煤作業逸散煤炭粒狀物部分設置或採行該辦法第5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並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情形;屆期將派員前往復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臺中港101號碼頭3號卸煤機 | 金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卸煤機清煤作業時,無有效收集及防制措施造成煤炭散落飄散於空氣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8年8月24日派員於臺中港區碼頭區域稽查,查獲貴公司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承攬卸煤機運轉維護工作,因貴公司所屬員工進行臺中港101號碼頭3號卸煤機清煤作業時,無有效收集及防制措施造成煤炭散落飄散於空氣中,且未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或採行該辦法第5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記10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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