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鴻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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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海尾路二五六巷一二號 | 鴻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1月15日14時10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負責人於廠區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複查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2,32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1,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9 |
2 | 2023-07-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前已於112年8月9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20089894號函附本局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貴公司於112年9月15日14時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仍未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2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海尾路256巷12號 | 鴻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龍井區廠區從事印染業,案經本局於112年7月19日14時整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廠區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2,32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1,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28 |
3 | 2019-01-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另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並自行拆除相關設施至符合旨揭法令之規範)。限改日期:108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海尾路256巷12號 | 鴻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布料定型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業經本局107年10月3日中市環稽字第1070110422號函暨裁處書勒令停工在案,惟本局於108年1月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仍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布料整平、定型、烘乾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污染源操作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06 |
4 | 2018-07-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海尾路二五六巷一二號 | 鴻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布料定型作業,核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07年7月25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製程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二批第二類「印染整理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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