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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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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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9-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西濱路三段55號 | 崧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為事業廢棄物列管之事業(管制編號:B020627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9月24日執行督察結果,製程產出之廢棄物為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及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貯存地點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2-07 | |
2 | 2020-09-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7100000元整,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或停工、停業證明 限改日期:109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西濱路三段55號 | 崧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本局前於108年11月5日派員抵達貴公司廠房稽查,現場從事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PU)製造程序且作業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二批第一類「行業別:合成皮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製程別: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上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以109年2月17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0*****號函附裁處書處分並命停工及限期於109年3月20日前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在案(諒達),合先敘明。續經本局於109年9月3日14時整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仍未依法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是 | 否 | 否 | 2020-10-08 |
3 | 2019-11-0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9年3月20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西濱路三段55號 | 崧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作業,查貴公司係從事PU皮製造,廠內設有4條製程(溶劑型3條、非溶劑型1條),其溶劑型製程為原料(布匹)→上膠塗佈(聚胺基甲酸酯樹脂)→烘乾→產品,該製程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公告第2批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公告條件: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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