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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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7-18 | 環境教育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 | 展威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裁處。 本局於112年3月6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20019517號函附裁處書處貴公司4小時環境講習,並於112年6月26日以環境講習通知單通知貴公司及貴公司接受環境講習人員(112年6月27日寄達負責人之同居人),令貴公司接受環境講習人員於112年7月18日上午8時30分至本局接受4小時環境講習,惟該人員未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完成接受環境講習,核有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4-02-19 | |
2 | 2022-07-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15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2年3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仍未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2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三港路326巷12號 | 展威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龍井區從事洗衣相關製程,案經本局於110年11月17日14時15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鍋爐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3,0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2,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局於111年6月2日限期貴公司於111年6月30日前改善完成,合先敘明。 貴公司未於期限內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且經本局於111年7月13日14時整至前述廠址複查,並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鍋爐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 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30,900,仍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2,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23-03-03 |
3 | 2021-11-2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326巷12號 | 展威實業有限公司 |
限期貴公司於111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仍未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龍井區從事洗衣相關製程,案經本局於110年11月29日10時整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鍋爐排放管道進行粒狀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實測值為2,730mg/Nm3,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標準值為30mg/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是 | 是 | 否 | 2022-06-01 |
4 | 2021-11-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78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1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本局查驗,屆期仍未提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龍井區區三港路326巷12號 | 展威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龍井區從事洗衣相關製程,案經本局於110年11月17日14時15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鍋爐排放管道進行異味污染物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3,00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標準值為2,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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