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7-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通霄二交流道橋下 |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派出所至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通霄二交流道橋下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808-X8(子車:HBA-8876,司機:蔡宗寶) 載運旺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泰公司)產出之剩餘土石方(過磅單:品名植耕砂),司機表示係從旺泰公司沉澱池旁之堆置場所載運之剩餘土石方,本案業經本局向桃園市政府查詢回復,旺泰公司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廢污水處理單元中,添加聚丙醯胺化學混凝藥劑,另查旺泰公司所核准之廢水處理程序產出之土方,其備註欄已註明須符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循環署)112年1月17日環署循字第1121005014號函訂定「砂石場廢水處理設施產出物品質及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倘符合前述規範所訂內容之產出物得視為營建剩餘土石方,並依上述管理規範運作,經查當日行為人未依管理規範攜帶產生源聯單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又經查桃園市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GPS軌跡管理系統,查無上述車輛相關資訊。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11 |
| 2 | 2025-04-2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南區安平商港聯外道路 |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臺端/貴商號/貴公司所有KLC-5053柴油大貨(客)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於稽查日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22 |
| 3 | 2025-03-24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苗栗市宜春路(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831-YZ)於114年3月24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4-23 |
| 4 | 2024-01-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通霄鎮台1線北上132.5公里處 |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1線北上132.5公里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J-1266(子車:62-CR)載運剩餘土石方,行為人提供石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品名:花土) 過磅單,惟行為人隨車未持有該批次剩餘土石方再利用或處理地點之流向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3 |
| 5 | 2018-03-14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東縣 | 本縣知本派出所旁 |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所有車輛(車號:***-**)經排煙檢驗,黑煙(不透光率m-1)達2.5m-1,超過其排放標準(2.5m-1)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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