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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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8-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410巷31號 | 珨澺電鍍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廠於本市東區振興路410巷31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 第00158-04號),經本局於110年8月4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採驗水質結果如下:貴廠抽水站(T01-1)總鉻44.7mg/L(許可操作範圍:2~10mg/L)。以上檢測結果超過許可操作範圍,貴廠未依許可文件登載範圍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廠已於111年2月11日珨澺環字第1110211號函報請查驗,提出抽水站(T01-1)水質檢測報告,經審視內容,總鉻測值9.43mg/L(許可操作範圍:2~10mg/L)已與原許可登載內容符合,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2-02-25 |
2 | 2019-10-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2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四一○巷三一號 | 珨澺電鍍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廠於本市東區振興路410巷31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00158-04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簡稱中督隊)於108年10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化學需氧量測值:408 mg/L(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廠已於108年12月6日以珨澺環字第1081206號函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於108年12月24日函送完成改善並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含化學需氧量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經本局現場複查結果,貴廠已確實依據改善措施操作承諾進行放流水質監測,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20-02-06 |
3 | 2019-06-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410巷31號 | 珨澺電鍍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前往貴商號勘查,於貴商號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19-09-10 |
4 | 2019-06-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貴廠於108年12月6日前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機構將已逾貯存期間之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清除出廠限改日期:108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410巷31號 | 珨澺電鍍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為事業廢棄物列管之事業機構,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業務,惟貴廠產出之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開始貯存日期為107年5月20日,貯存期間已逾1年,且未於期限屆滿2個月前向本局申請延長貯存期限,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是 | 是 | 2019-09-06 | |
5 | 2015-05-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410巷31號 | 珨澺電鍍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6-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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