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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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72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1542地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禎祥畜牧場從事牛隻飼養作業,排放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636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33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1 |
2 | 2023-10-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7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1542地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禎祥畜牧場從事牛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63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08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2-14 |
3 | 2023-03-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限改日期:112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1542地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45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79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5-04 |
4 | 2022-07-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1542地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隻飼養作業,巡視場周界發現貴場原水溝有疏漏至場外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9-05 |
5 | 2021-09-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304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1542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84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55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46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06 |
6 | 2021-03-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6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1542地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禎祥畜牧場從事牛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40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724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54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110069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11 |
7 | 2020-11-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21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1541地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禎祥畜牧場從事牛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52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636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92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2-21 |
8 | 2020-06-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3006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1542地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禎祥畜牧場從事養牛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之廢水輸送設備有疏漏廢水至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防範措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03 |
9 | 2018-06-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8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1542地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臺端經營禎祥畜牧場從事養牛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8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18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42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本府環保局將依同法第40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0萬以下罰款。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09 | |
10 | 2017-09-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1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7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一五四二地號 | 禎祥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和第6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牛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730.0 mg/L,標準值15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23 | |
11 | 2017-05-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一五四二地號 | 禎祥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署於106年5月23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度數及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操作參數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未依規定標示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單元、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又其放流口告示牌未標示座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66條第2項規定。 二.另發現該場終沉池污泥上浮,放流口排放水質不佳,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822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67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93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7-030049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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