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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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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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二段360號13樓之5 | 佐睿環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8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59號),設置有一名廢棄物專責技術人員柯○○(合格證書字號:108環署訓證字第HB051031號)。經查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於109年至112年期間具有2筆清運聯單紀錄(聯單編號R840082710901002、J59A218911200001),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0月25日至貴公司登記地址及許可證營運紀錄存放地址(本市北區臺灣大道二段360號13樓之5)執行督察,現場查該址為鑫富錸商務中心,該商務中心僅幫貴公司收取信件,餘相關營運紀錄並無存放於該址。復於112年10月26日至桃園市與貴公司實際負責人柯○○(負責人王鳳英之丈夫)見面督察○○表示貴公司營運紀錄均放於桃園市家中,並未存放於許可存放之地點。上述情節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1-12 | |
2 | 2021-05-1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高雄市鳳山區文南街47號 | 佐睿環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14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督察,發現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8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59號),惟109年9月3日與基隆市金合順環保有限公司簽訂清除契約後,未自行清除,而由陪同前往簽約之黃宗遠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業者清除,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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