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2-2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七路二八號 | 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領有有機染料/顏料化學製造程序(M0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119-07號,有效期限為111年9月12日至114年8月7日止),本局於114年12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有113年原物料去離子水362.939公噸/年(許可核定295.8公噸/年)、甲基異丁酮23.941公噸/年(許可核定11公噸/年),正丁醇1.306公噸/年(許可核定0.65公噸/年)、HDI縮二脲23.088公噸/年(許可核定10.8公噸/年) 、表面活性劑3.087公噸/年(許可核定1.5公噸/年) 、冰醋酸4.615公噸/年(許可核定1.8公噸/年)及產品織物整理劑374.565公噸/年(許可核定250公噸/年),皆逾10%容許差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有機染料/顏料化學製造程序(M04)操作許可證已解除列管,經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3-09 |
| 2 | 2023-12-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月31日 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七路二八號 | 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領有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5)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55-03號),本局於112年12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確認貴公司112年1月至11月原物料報表,其中原物料十八醇使用量464.623公噸/年(核定用量420公噸/年)、正己烷58.806公噸/年(核定用量52.5公噸/年)、對甲苯硫磺酸使用量15.354公噸/年(核定用量13.4公噸/年)、丙酮使用量0.56公噸/年(核定用量0.5公噸/年)及甲基冰烯酸縮水甘油酯用量0.745公噸/年(核定用量0.005公噸/年),均已超出許可核定10%容許差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19 |
| 3 | 2022-12-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七路二八號 | 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領有有機染料/顏料化學製造程序(M04)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119-07號),本局於111年12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經查A401吸附設備活性碳更換紀錄於111年10月27日各更換800公斤活性碳,惟許可核定A401吸附設備活性碳更換量為1公噸/次,與許可登載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18 |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