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4-07-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本局已於113年9月27日通知陳述意見時,限期貴公司於113年10月25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一六二號一二樓、櫃位編號一二○○三 |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櫃位1200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7月22日執行申報勾稽查核,發現貴公司櫃位1200X(管制編號:D3XA00X1)於113年3月至113年6月未申報製程之原料、產品及廢棄物相關資料,未於規定時間執行網路申報。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0-25 | |
2 | 2024-03-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25號2樓之1 |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環境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三)、(四)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之分公司產出之廚餘,未於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且申報與現場實際情形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1-07 | |
3 | 2019-07-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一路二七八、二八八號 |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EP1080203專案及本局自行勾稽貴公司光明分公司(管制編號:J55B7245)107年06月至108年04月期間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資料,本局於108年7月1日至現場稽查,發現餐飲服務作業程序(製程代碼:560001)產出之廚餘,於107年10月至108年04月分別產出量為(1.504、1.388、1.416、1.667、1.5、1.577、1.335公噸/月),貴公司光明分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數量為(1.2公噸/月),大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最大產生量之10%上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8-17 | |
4 | 2017-01-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25號2樓之1 |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同話新店民權分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餐飲業,稽查時作業中,於周界外適當處所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經檢測結果,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26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