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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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1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北屯區天祥街235之12號 | 進昌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現場查獲該公司進行清洗作業,致污染周界水溝,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25 | |
2 | 2022-11-2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北屯區天祥街235-12號 | 進昌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查獲該公司製程產生之豆漿廢水未做好污染防制措施,直接排放致污染水溝,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1-05 | |
3 | 2022-11-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限改日期:112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潭子區大新路七九巷一○二之一二號 | 進昌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11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經查現場製程略為:原料(豆棗)→油炸→烹煮→上色→成品(豆棗),查核時僅烹煮設備未運作,其他設備操作中。廠房面積約392m2,生產設備馬力與電熱合計約為22千瓦,符合環保署許可公告之第2批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分期繳款中 | 是 | 否 | 否 | 2023-04-11 |
4 | 2018-10-29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北屯區天祥街235-12號 | 進昌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案經本局現場查獲因廠內沉澱池功能不足,致製程產生之豆渣廢水未做好污染防制措施直接排放至周界水溝,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23 | |
5 | 2018-04-11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北屯區天祥街235-12號 | 進昌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廢水未做好污染防制措施直接排放至周界水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案。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5-10 | |
6 | 2018-01-0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北屯區天祥街235-12號 | 進昌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案經本局於107年1月4日10時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因廠內沉澱池功能不足,致洗滌產生之油污廢水未做好污染防制措施直接排放至周界水溝,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2-23 | |
7 | 2017-11-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潭子區大新路79巷102-11、12號 | 進昌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於臺中市潭子區大新路79巷102-11、12號設立工廠,案經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查獲未妥善收集處理之廢水排放棄置於廠房後方溝渠,污染水體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8-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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