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2-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旁周邊溝渠 |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臺北機廠園區第1期開放範圍空間整備工程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水溝(臺北機廠園區第1期開放範圍空間整備工程,泥漿污染涵管及沉沙池約48公尺)(污染程度A=2,污染特性B=3,危害程度C=1)(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經專案簽報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4-02 |
| 2 | 2025-01-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鄰近東興路一側 |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臺北機廠園區第1期開放範圍空間整備工程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水溝(臺北機廠園區第1期開放範圍空間整備工程,泥漿污染涵管及沉沙池約45公尺)(污染程度A=2,污染特性B=2,危害程度C=1)(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經專案簽報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0 |
| 3 | 2024-10-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前地面 |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臺北機廠園區第一期開放範圍空間整備工程,砂石污染地面)(污染程度A=2,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經專案簽報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14 |
| 4 | 2024-01-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5段50號 |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承攬「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臺北機場園區第1期開放範圍空間整備工程」,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尚未審核通過前,其工程所產出營建混合物即大於原核准數量之百分之十)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2-07 |
| 5 | 2021-05-10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八德區重慶街39號前方空地 |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30日上午11時34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刻正進行打樁作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81.8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日間營建工程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之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限期於110年5月4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10日日間時段派員複查,仍進行打樁作業,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82.3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超出管制標準10.3分貝。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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