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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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3-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886地號土地 | 得豐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本案為裁處案(裁處字號:40-110-100028、40-110-120022)之複查,本局於第一次裁處令貴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前提送該批廢棄物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審查,惟貴公司逾期未提送前揭證明文件。續依本局110年12月17日中市環廢字第1100128228號函,複查貴公司仍未完成清除作業,業執行第二次裁處並請貴公司儘速依規辦理清除處理。再依本局111年3月18日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稽查單編號:B-W-M-00807),貴公司原違法堆置廢棄物仍置於前揭土地未妥善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併予敘明。 |
不須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22-04-21 | |
2 | 2021-12-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886地號土地 | 得豐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予敘明。 本局以110年10月28日中市環廢字第1100118719號函請貴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前提送該批廢棄物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審查,惟貴公司逾期未提送前揭證明文件,另依貴公司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24日未具文號函及110年12月4日得字第110120601號函及本局110年11月15日公民營清除機構查核紀錄表,貴公司原違法堆置廢棄物仍置於前揭土地未妥善處理,爰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不須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2-17 | |
3 | 2021-09-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886地號土地 | 得豐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0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43號),經本局110年9月23日執行稽查結果,本局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貴公司將廢木材堆置貯存於本市沙鹿區犁份東段885地號及886地號等土地,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120022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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