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2-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大觀路三七號(A、C、D、E、F、G棟)(三九號B棟)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中港廠領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核發積體電路IC測試封裝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園中環字第IDW16531號),本局於114年12月30日派員至該廠執行稽查作業,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貴公司例行性定期檢測頻率應每年檢測一次,原定期檢測期間應為每年之第二季別(4、5、6月),查114年度遲於第三季別(7、8、9月)之9月份進行檢測,未於規定之季別內完成定檢,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及第3項。 定檢已於114年度第3季別(7、8、9月)之9月份完成檢測,不另予限期改善,爾後請依規定季別完成檢測。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3-11 |
| 2 | 2024-03-2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寶山鄉園區二路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G-3988)於113年3月23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11 |
| 3 | 2018-09-04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園區一路竹園分隊前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柴油車輛(車號:ACC-6078)於107年9月4日行經本市竹園分隊前,經本市環境保護局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竹竹苗聯合稽查路邊攔檢排氣不透光率達2.6m-1,檢驗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出廠日期101年1月1日以後,排放標準為0.6m-1)。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09 | |
| 4 | 2018-08-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因貴公司(中港廠)定檢結果皆已完成申報,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大觀路三七號(A、C、D、E、F、G棟)(三九號B棟)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暨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7年8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中港廠)(地址: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大觀路37號(A、C、D、E、F、G棟)(39號B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中港廠)積體電路(IC)測試封裝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經加港四字第IBP16530號),查貴公司(中港廠)排放管道(P002)107年度定期檢測時間為107年6月11日,惟檢測報告書申報日期為107年7月12日,顯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於執行定期檢測後30日內完成申報,且106年度排放管道(P002、P003)及105年度排放管道(P001、P002、P003)皆有逾期申報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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