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上品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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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四段430巷2號 | 上品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木材破碎作業,廠內雖設有水霧設備防制揚塵,惟未妥善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3-11-29 |
2 | 2023-07-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66-6、736、737、738、739、740、741地號 | 上品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承租本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66-6、736、737、738、739、740、741地號等土地,並於土地上堆置土方,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24日、7月28日派員前往稽查,經量測現場土方堆置體積約為6,692.9立方公尺,係屬環境部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固定污染源公告之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惟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3-09-08 |
3 | 2022-01-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場停工。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段1452、1453、1454、1457地號(上品環保有限公司) | 上品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違規地點堆置大量土方,經量測後測得總體積約6,063立方公尺,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公告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惟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2-090005 | 勒令停工,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2-03-08 |
4 | 2021-12-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四段430巷2號 | 上品環保有限公司大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10年12月17日於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四段,從事廢木材再利用破碎作業,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適當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3-21 |
5 | 2021-08-3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觀音區觀玉段29-1、29-2、29-3、29-8等8筆地號 | 上品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26日派員至違規地點稽查,查貴公司於該土地堆置砂石,經本局現場量測砂石實際堆置高度為3.9公尺,阻隔牆高度為1.9公尺,惟貴公司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缺失點數4點,並限期於110年8月25日完成改善;本局續於110年8月31日至原稽查地點複查,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改善前開缺失。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否 | 202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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