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3-03-2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0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4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前於108年6月1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現場查獲石灰(40噸)、鐵粉、鋁塊、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約7噸、石料及土方約2500噸、碳化矽約20噸、塑膠碎料約800噸、廢液(緩凝劑)約200噸、塑膠混合物約800噸,其中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經本局採驗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銅)超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惟現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且未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恐有污染環境或散發惡臭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7、10、11條規定,經本局108年6月18日及110年5月17日2次稽查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限期於111年10月26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本局於112年3月20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前揭事業廢棄物,且現況與之前無異,顯未依限改善。 |
不須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3-08-23 | |
2 | 2021-05-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57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4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前於108年6月1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現場查獲石灰(40噸)、鐵粉、鋁塊、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約7噸、石料及土方約2500噸、碳化矽約20噸、塑膠碎料約800噸、廢液(緩凝劑)約200噸、塑膠混合物約800噸,其中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經本局採驗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銅)超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惟現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且未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恐有污染環境或散發惡臭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7、10、11條規定,經本局109年6月29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裁處罰鍰,並限期109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本局於110年5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前揭事業廢棄物,且現況與之前無異,顯未依限改善。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80028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1-12-02 | |
3 | 2019-06-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8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7、10、11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4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8年6月1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現場查獲石灰(40噸)、鐵粉、鋁塊、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約7噸、石料及土方約2500噸、碳化矽約20噸、塑膠碎料約800噸、廢液(緩凝劑)約200噸、塑膠混合物約800噸,其中纖維粉(玻璃纖維電路板破碎)經本局採驗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銅)超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惟現場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且未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120009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0-06-29 | |
4 | 2019-05-22 | 事業廢棄物 | 限改條件: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段1122、1123、1124、1125及1126地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1.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即逕行受託廢棄物清除處理,且未依其主要成份特性設置貯存設施,致污染環境,貴公司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提供於本市北X區玉X段11X2、11X3、11X4、11X5及11X6地號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經本局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1、4款規定之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13年1月24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處罰金新臺幣45萬元。2.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本局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貴公司環境講習8小時整。 |
不須改善 | 停止營業,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4-12-08 | |
5 | 2018-03-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並命貴公司堆置作業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07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為貴公司第4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二重港小段168地號進行露天堆置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現場製程停工中,量測堆置物體積約3,179立方公尺,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已改善完成 | 勒令停工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8-05-17 | |
6 | 2017-10-1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條件:命貴公司堆置製程程序停工及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才可操作。限改日期:107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為貴公司1年內第3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在本市北門區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粉粒狀物質體積超過3千立方公尺以上,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逕行設置、操作土石方堆置程序。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7-050011 | 勒令停工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7-11-20 | |
7 | 2017-06-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命貴公司堆置製程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06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為貴公司1年內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在本市北門區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粉粒狀物質體積超過3千立方公尺以上,尚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逕行設置、操作土方堆置程序。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6-110013 | 勒令停工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7-09-06 | |
8 | 2017-05-2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灰磘港一二九之四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分別於106年5月25日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廢塑膠混合物有露天貯存,散落地面情形,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措施,且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7-12-25 | |
9 | 2017-03-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件。限改日期:106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13鄰灰磘港129之4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0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廠內進行車輛運送物品作業時,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7-05-09 | |
10 | 2017-03-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堆置作業程序停工及取得操作許可證才可操作。限改日期:106年06月1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里13鄰灰磘港129之4號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在本市北門區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粉粒狀物質,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逕行設置、操作土石方堆置程序。 |
已改善完成 | 勒令停工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7-05-09 | |
11 | 2016-12-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6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92等6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已改善完成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2-20 | |
12 | 2016-12-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5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92等6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01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2-20 | |
13 | 2016-12-0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4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92等6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100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2-20 | |
14 | 2016-12-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3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92等6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9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2-20 | |
15 | 2016-12-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2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92等6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8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2-20 | |
16 | 2016-12-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1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92等6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20097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2-20 | |
17 | 2016-11-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21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448-2450等3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
已改善完成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1-29 | |
18 | 2016-11-2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20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448-2450等3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6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1-29 | |
19 | 2016-11-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9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448-2450等3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5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1-29 | |
20 | 2016-11-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8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448-2450等3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4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1-29 | |
21 | 2016-11-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7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448-2450等3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3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1-29 | |
22 | 2016-11-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6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448-2450等3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2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1-29 | |
23 | 2016-11-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15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448-2450等3筆地號土地 | 威昇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裁處。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5-110161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16-11-29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