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4-07-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三路一三號 |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安廠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本局於113年07月01日至貴公司保X廠址(開XX路1X號)執行複查,經查貴公司將該廠址產生之廢塑膠下腳料貯存於開XX路1X號之廠房,與廢清書內廠區配置圖不符,即認定貴公司未依核准廢清書內容進行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次處罰1次。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09 |
| 2 | 2023-09-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三路一三號 |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安廠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附表編號四:廢塑膠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本局於112年9月23日至貴公司(開X三路1X號)進行稽查,現場當時設備機具營運中,經查貴公司本案址未依規定取得本局核准之廢清書及再利用許可,即逕行收受來自東X塑膠廠(嘉義)、福X企業 (高雄)、皇X實業等公司之破碎塑膠料,進行熔解再抽粒成品,即認定貴公司未取得核准廢清書和再利用許可,即逕行營運再利用行為之違規事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2-17 |
| 3 | 2023-09-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974000元整,本案於112年10月26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185)限期112年11月3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11月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三路一三號 |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安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保安廠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2年9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核時貴公司人員表示10幾年前購得臺南市仁德區開發三路16號土地(有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可稽),即自行將貴公司產生之下腳料(開發三路13號)及外購物料於該址進行熱熔-->抽絲-->冷卻-->切粒作業送回開發三路13號儲存再利用,查貴公司逕行增設生產製程,且產生作業廢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於廠內雨水溝後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現場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檢測水溫41.4°C(標準值38°C),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23-12-20 |
| 4 | 2018-11-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 |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07年11月9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運進口PLASTIC SCRAP乙批(報單第BD/07/195/Y7139號),原申報為單一型態之廢塑膠,經查驗結果,來貨非單一型態且未分袋包裝,貴公司無法檢具相關證明其為塑膠製造製程產生之下腳料、不良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於107年11月16日答覆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構答覆聯絡單,審認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一般事業廢棄物。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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