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18-12-2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蜈蜞潭段1942、1942-2地號 |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有名堂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貴公司未經本市土地(永康區蜈淇潭段1942、1942-2地號)所有權人同意,逕自置放營建工程作業產生之石塊、磚塊、塑膠布等營建剩餘土石方,造成地面污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21 |
| 2 | 2018-01-18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蜈蜞潭段1942-3、-5~-23、1941-10、1988-1、-12~-14地號 |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8日執行空品不良應變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發現本市永康區由貴公司辦理之工程「有名堂11」(管制編號:D106R21091-1)(第一級營建工程)(永康區龍中街651巷尾):1.未設置工地標示牌程,記4點。2.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10點。3.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 二、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4點。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01 | |
| 3 | 2016-11-0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12街與東橋7路口(橋北段4地號) |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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