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1-04-1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清除。限改日期:110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科技二路50號前人行道(科工段455-1地號) | 信立環保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分別派員於110年4月10日17時30分許、110年4月11日14時25分許、110年4月12日10時40分許前往本市安南區工業六路與科技二路交叉口附近一無人承租的公司(科技二路50號,科工段455-1地號)大門口處進行稽查,稽查時發現該大門口處人行道上有堆置約150個盛裝樹脂之廢棄鐵桶,經查係貴公司車輛(KEN-3129)所棄置,現場廢棄鐵桶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否 | 2021-06-16 |
| 2 | 2021-04-10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科技二路50號前人行道(科工段455-1地號) | 信立環保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一、本局分別派員於110年4月10日17時30分許、110年4月11日14時25分許、110年4月12日10時40分許前往本市安南區工業六路與科技二路交叉口(科技二路50號,科工段455-1地號)進行稽查,發現該大門口處人行道上有堆置約150個盛裝樹脂之廢棄鐵桶,查貴公司負責人李政騰於4月10日上午9時許駕駛車輛(KEN─3129)本市七股區臺17路邊進行轉運,於同日下午15時許經該地號,將車上廢棄鐵桶棄置於人行道上後隨即離開。二、查貴公司因其負責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取得清除許可,從事廢樹酯清除工作,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同時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起訴。三、業經臺南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主文略以:「信立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四、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由刑事法律處罰之,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同法第57條規定,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附件1項次1規定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貴公司環境講習8小時整。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4-06-23 |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