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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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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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條件:本局已於113年8月26日通知陳述意見時,限期貴公司於113年10月4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0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高雄市小港區高雄港70號碼頭 | 晨旭經濟循環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8月9日派員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貨主代表、報關行等人員至高雄港70號碼頭共同會勘,經開櫃結果貨物以太空包盛裝,內除有廢塑膠及廢塑膠粒外,尚有廢紡織品、廢棄雨鞋、廢棄拖鞋、電線皮等廢棄物,其部分電線皮經查驗為交連聚乙烯(XLPE),屬熱固型廢塑膠;故廢紡織品及部分電線皮為交連聚乙烯(XLPE)非屬產業用料範疇,查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許可文件;另夾雜廢棄雨鞋、廢棄拖鞋等廢棄物,研判應為生活用品垃圾,依據事業廢棄物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禁止輸出及輸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經本局112年12月5日環事廢裁字第112124828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12月31日改善完成。貴公司最後於112年9月14日檢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修正1版)至局,本局112年10月11日函文通知補正,惟迄112年12月31日仍未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局補正,是貴公司仍未完成廢棄物清理改善。 |
待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是 | 否 | 2024-11-20 | |
2 | 2023-08-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高雄市小港區高雄港70號碼頭 | 晨旭經濟循環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8月9日派員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貨主代表、報關行等人員至高雄港70號碼頭共同會勘,經開櫃結果貨物以太空包盛裝,內除有廢塑膠及廢塑膠粒外,尚有廢紡織品、廢棄雨鞋、廢棄拖鞋、電線皮等廢棄物,其部分電線皮經查驗為交連聚乙烯(XLPE),屬熱固型廢塑膠;故廢紡織品及部分電線皮為交連聚乙烯(XLPE)非屬產業用料範疇,查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許可文件;另夾雜廢棄雨鞋、廢棄拖鞋等廢棄物,研判應為生活用品垃圾,依據事業廢棄物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禁止輸出及輸入。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110029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3-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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