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0-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後壁區竹新里新厝六九號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營服務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單位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廢水最大核准量500CMD,經本局於114年10月07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62.8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19 |
| 2 | 2024-03-27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鳳山區國道1號高速公路旁機慢車專用道(五甲段60-1、1245、1340-2、台糖段6地號)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03 |
| 3 | 2024-01-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月3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中洲里中洲一之一五號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仁德服務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單位所屬仁德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之代理人。惟貴單位廢(污)水處理代理人王○○於113年1月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3-18 |
| 4 | 2024-01-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2月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科里里枋子林74之6號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東山服務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單位所屬東山服務區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之代理人。惟貴單位廢(污)水處理代理人黃○○於113年1月1日異動,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3-18 |
| 5 | 2020-02-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科里里枋子林七四之六號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東山服務區)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第2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分局所屬東山服務區原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林○○已於108年10月9日離職,未依規定執行代理、報請本局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3-26 |
| 6 | 2018-09-28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國道1號路竹交流道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本局人員於107年9月28日稽查發現「國道1號大林至高雄段整體景觀改善工程-路竹交流道」(1)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及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形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3)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缺失記點12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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