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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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7-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高雄市鳳山區保七三大三中辦公室 |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7月22日派員執行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查臺北市內湖區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大臺南會展中心統包工程,工程產出之廢棄物委託吉加環保有限公司統籌辦理,由吉加環保有限公司再委託多家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清運廢棄物項目為工程產出之生活垃圾、營建混合物、廢木材、廢塑膠等。 貴公司自108年3月起受吉加環保有限公司委託清除部份營建混合物至台境公司、部份廢木材及可燃廢棄物清運至本市永康焚化爐處理,惟貴公司未與委託人簽訂清除合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2-25 | |
2 | 2020-12-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安明路 |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12月25日10時20分執行本市逸散性車輛覆網下拉稽查作業時,於本市安南區安明路附近,發現貴公司由楊○○駕駛之土砂運輸車輛(牌照號碼:379-T5)行駛於安明路上,採用非密閉式貨箱,且使用之防塵網未於貨箱上緣處下拉15公分,即現場予以攔檢並拍照存證。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04 |
3 | 2020-07-20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營運紀錄存放於許可文件中登載之地點或變更存放地點。限改日期:111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區裕英街一九九號、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8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34號)之清除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7月20日派員執行環保犯罪查緝專案計畫督察,發現貴公司將營運紀錄存放於關廟區埤子頭段0511-0001及0506地號處,未依規定存放於許可證登載地點(臺南市東區裕英街199號)。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10-18 | |
4 | 2018-05-17 | 事業廢棄物 | 停止營業(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段1435、1437等20筆地號及深坑子段1091、1092等27筆地號 | 穎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1.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即逕行受託廢棄物清除處理,非法棄置大量廢棄物至關X區五X段1X35、1X37等20筆地號及深X子段1X91、1X92等27筆地號,經本局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罰金新臺幣30萬元。2.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刑事法律處罰之,爰本局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臺端環境講習8小時整。 |
不須改善 | 停止營業,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5-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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