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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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5-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64000元整,命貴中心收到裁處書翌日起「堆置場程序」停工;另限期於112年9月4日前改善完成(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71-2地號 | 經濟部工業局台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及其附表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服務中心(管制編號:D3204697)於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71-2地號堆置未過篩轉爐石,經本局112年5月17日派員進行跨科室聯合稽查,現場以測距儀量測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測得堆置體積總計約9,357.368立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第5批第2類(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程序公告條件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服務中心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上開缺失有稽查單、照片及相關資料可稽。 |
待改善 | 勒令停工,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10 |
2 | 2019-10-1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台南科技工業區東側男廁 | 經濟部工業局台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 |
違反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暨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爰依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裁處。 本局於108年10月14日派員至貴中心執行公廁稽查時,發現貴中心轄管東側公園男廁兩處公廁其廁間無掛鉤或置物架、便器及洗手台髒汙,門窗及牆壁績塵、未指定清潔人員負責管理及維護、無檢查紀錄表及出勤紀錄表及設備故障未於指定時間維修等,其缺失分別達44點(詳見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附表二之缺失記點原則)。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10-28 | |
3 | 2019-05-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鹿耳里科技五路六○○號 | 經濟部工業局台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中心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2日派員督察,查貴中心107年5月及7月有機性污泥(D-0901)實際產出量分別為35.323公噸、41.095公噸,惟上網申報產出量分別為33.338公噸、39.181公噸,未正確申報產出量。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8-16 | |
4 | 2017-08-3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鹿耳里科技五路600號 | 經濟部工業局台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0日至貴中心稽查,經查貴中心污水處理產生之有機污泥(D-0901)貯存地點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且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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