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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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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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3-1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86快速道上崙交流道閘道口下距離號誌燈口約30公尺處 | 統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之1第1項、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貴公司所屬車輛駕乘人於違反地點有隨地吐檳榔汁之行為,本局已存證違規影像。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7-13 | |
2 | 2021-06-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安興街799巷內(南興段937地號) | 統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項次十七及附表二、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民眾檢舉影片,於110年6月9日18時34分許發現貴公司員工於違規地點亂丟煙蒂致引燃木材及動力機具(怪手),現場未裝置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污染收集及處理設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27 |
3 | 2021-03-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南興段937地號 | 統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經本局於110年3月23日前往本市安南區南興段937地號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將接受委託清除之營建混合物(廢鐵、廢塑膠管、廢樹枝、廢棄彈簧、廢棄泡棉、參雜垃圾之營建土石磚塊),載運至前揭地號內貯放,惟現場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5-11 | |
4 | 2020-07-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南興段937地號 | 統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7月19日派員前往本市安南區南興段937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將接受委託清除之廢棄物(營建混合物)載運至前揭地號內貯放,惟現場廢棄物(營建混合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1-12 | |
5 | 2017-08-0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淵中段591-1地號(23.04588/120.17344) | 統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168-1090531-01號),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惟未核准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106年8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前往本市安南區淵中段591-1地號督察,發現貴公司於該地號上從事建築廢棄物貯存分類作業,明顯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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