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1-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69號 | 豆豆濃非基改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4年11月28日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69號工廠有一排放口排放乳白色混濁廢(污)水,前述工廠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製作豆類製品相關作業,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15 |
| 2 | 2025-09-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24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69號 | 豆豆濃非基改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4年9月2日11時20分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69號工廠有一排放口排放乳白色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製作豆類製品相關作業,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710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933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177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30 |
| 3 | 2025-08-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28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65,6-67號 | 豆豆濃非基改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暨鳳山溪專案稽查,於114年8月22日18時50分大樹區瓦厝街60巷旁大排發現有大量乳白色廢(污)水排入,經沿線追查為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以黃豆為原料製作成豆腐),廠內設有廢(污)水設備惟未能正常運作,且原廢(污)水槽抽水馬達故障而使廢(污)水未能妥善收集處理,逕排至道路側溝順流至鳳山溪,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位於在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3 |
| 4 | 2024-04-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65號 | 豆豆濃非基改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3年4月6日11時15分派員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OO號稽查,於貴公司廠房門前發現有乳白色廢(污)水由截油槽溢出至門前水溝內,立即進行採樣送驗,經查貴公司係從事豆漿、豆腐、等豆製品加工製造,廠區內設有多道廢(污)水處理設備(調勻槽,曝氣槽、沉澱槽、袋濾器...等),惟前端截油槽堵塞致部分廢(污)水未完全收集處理致後端廢(污)水設施而溢流出廠外。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上開廢(污)水經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07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611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現場貴公司已立即停止排放,並清除截油槽設施內污塊,清除後已無廢(污)水溢流出廠情事,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經查貴公司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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