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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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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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2-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環東路三號 | 將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19日派員查處環保犯罪案件後續督察,發現貴公司填報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中小桶再生燃料油貯存區,督察時部分區域增設7座廢潤滑油貯存槽(槽體容量共計190公噸,貯存量約110公噸),惟未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4-13 | |
2 | 2018-07-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環東路三號 | 將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位於本市岡山區本工環東路3號,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物理處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96-00號)。經本局人員於107年7月19日稽查發現,計有4項缺失,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一)許可燃氣鍋爐(E203)發熱值為0.06百萬仟卡,現場為600000kcal/hr。 (二)許可製程氣導入燃氣鍋爐(E203)燃燒後再由P201管道排放,現場係另設一座燃燒器將製程氣直接燃燒無導入P201管道排放。 (三)現場新增7座原料槽,5座有使用。新增3座成品槽,2座有使用。新增1座暫存污泥槽。 (四)7月9日、16日、17日、18日產品再生燃料油大於許可量(產量分別為21、21、14、18公噸/日,許可量為6.48公噸/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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