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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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1-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文到次日起14日內改善完成,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之1號 | 泰華貿易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18日及21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之1號及1之2號廠房內,從事金屬塗裝作業,發現貴公司將使用過未經清洗之廢漆桶,露天貯存於作業廠址前方空地上(參考座標北緯:22.8224947,東經120.2884326),其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無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2-10 | |
2 | 2022-11-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並令該製程停工及限於112年7月31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 請貴公司應確實遵行本局停工命令,於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倘經查獲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之1號及1之2號 | 泰華貿易有限公司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第62條第1項第5款、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18日及21日派員至貴公司於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之1號及1之2號執行專案督察,查核生產製程為螺絲五金上漆後經烘乾即為成品,前述廠房內計有3條生產作業線且各產線之烘乾設備均產出廢氣,直接排放至廠外。查現場其中1台烘乾設備銘牌載明發熱量為892千瓦,且其從事金屬塗裝之廠房總面積約為1,650平方公尺,又依據貴公司提供購貨單據111年度進貨資料統計表,僅列出111年度於1月、4月、10月及11月累計進貨19,780公斤(即19.78公噸)漆料,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11月21日督察紀錄(督察編號981111100050)記載貴公司提供購貨單據:7月購入1.98公噸、8月購入1.22公噸、9月購入1.12公噸,前述提供之漆料進貨量合併計算後,其漆料使用量已達24.1公噸。貴公司年度漆料使用量已超過每年20公噸以上,故貴公司從事表面塗裝程序,已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6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該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3-04-26 |
3 | 2022-11-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1、1-2、1-3 號 | 泰華貿易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於111年11月08日15時0分在岡山區為隨段203地號空地發現貴公司東邊廠房上方排風設施有廢氣逸散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入貴公司廠房內稽查,廠內共有三條金屬表面塗裝製程,各設一組廢氣收集管線及金屬瀘網箱,各經排風設備排放,過程無水洗設備處理,貴公司雖設置粒狀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惟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本局人員在廠房外(為隨段203地號空地處)可見明顯粒狀污染物(排除水蒸氣干擾)經由排風設備排出逸散,污染空氣,並聞到油漆等塗料異味。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2-12 |
4 | 2021-10-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1號 | 泰華貿易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28日14時28分前往貴公司稽查時,依採樣規定進行官能測定採樣(現場已排除其他異味干擾)。採樣結果檢驗值為49,已超過排放標準30。爰此貴公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相關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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