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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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8-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北汕里林園工業區石化四路一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8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固定污染源碳黑製造程序(M01)稽查發現袋式集塵器(A101) 因故障進行開孔檢修,導致所收集之碳黑(粒狀污染物)由維修開孔處直接逸散至大氣,現場已錄影為證並提供予貴公司人員。前開情形即未有效收集粒狀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0-19 |
2 | 2022-07-0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因碳黑製造程序(M02)製程中製粒機(E204、E205)交接處欲至乾燥爐(E206)阻塞,致積料從製粒機(E205)產品取樣口處逸散粒狀污染物(碳黑),雖約於14時15分立即灑水抑制,惟仍未有效收集,致粒狀污染物(碳黑)逸散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08 |
3 | 2021-09-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0年9月24日20時35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發現類似重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經查係貴公司於地磅區進行土水整治作業,將土水整治作業所開挖之土方仍堆置於原場地,雖設有活性碳儲槽抽氣處理,惟未能有效防止該整治作業土方散發之重油異味逸散至空氣中,造成污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25 |
4 | 2021-09-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10年9月24日20時35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石化三路與石化四路交叉口,廠區東北側)發現類似重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經查係貴公司於地磅區進行土水整治作業,貴公司表示前因不明原因,區域內管線類似重油油類滲漏至土壤,故進行土水改良作業,作業期間僅以PID量測,倘發現異常則以抽風管抽氣至活性碳儲槽加以處理,目前已整治(開挖)約800立方公尺土壤,貴公司將土水整治作業所開挖之土方仍堆置於原場地,雖設有活性碳儲槽抽氣處理,惟未能有效防止該整治作業土方散發之重油異味逸散至空氣中,造成污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1-11-16 |
5 | 2021-04-3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9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送回製程再利用,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填報前開廢棄物及再利用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1-24 | |
6 | 2021-04-3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9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錯誤申報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自108年7月產出0.05公噸,貯存迄今已逾一年,惟未向本局辦理貯存延長,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1-24 | |
7 | 2021-03-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工業區石化四路一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專案聯合稽查,本局110年3月2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空桶容器及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另空桶容器未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4-12 | |
8 | 2021-03-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工業區石化四路一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專案聯合稽查,本局110年3月2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空桶容器及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產出、貯存及再利用情形,且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錯誤申報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4-12 | |
9 | 2020-08-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工業區石化四路一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專案聯合稽查,本局110年3月2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錯誤申報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自108年7月產出0.05公噸,貯存迄今已逾一年,惟未向本局辦理貯存延長,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4-12 | |
10 | 2019-04-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1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工業區石化四路一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08年4月12日10時15分派員至貴公司(本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會同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貴公司人員於所屬排放口(編號:P001)採集異味污染物代表性樣品1組,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 (NIEA A201.14A)分析結果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32公尺;管道高度18<h≦50公尺者)排放標準值2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6-10 |
11 | 2019-03-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廢棄物貯存場中,事業活動產出之一般性垃圾(D-1801)與太空袋盛裝之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混合貯存,另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與無機性污泥(D-0902)亦混合貯存,顯未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4-02 | |
12 | 2019-03-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廢鐵(R-1301)及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貯存區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4-02 | |
13 | 2018-11-0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於107年3月7日前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一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1月1日至貴公司碳黑製造程序(M01)之P001排放管道檢測異味污染物及氮氧化物,其檢測結果排放濃度分別為17,400及196ppm,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所定之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管道高度介於18至50公尺者)及「高雄市燃燒設備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15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19 | |
14 | 2018-10-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工業區石化四路一號 |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民眾通報,本局於107年10月21日9時10分派員前往本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林園區石化四路上,廠區南側)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黑煙)散布於空氣情事,嗣進入廠區內查察發現,於是(21)日8時40分因廠商施工人員於油槽區防液堤進行消防改善工程消防管路接口焊接作業,因焊接產生之火星經由消防毯間隙掉落至防液堤底部,疑似現場有部分油氣蓄積,引燃並隨桶槽(編號:TK-112)溢流管延燒至槽內,致發生火災,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經查本案火災發生時間為107年10月21日8時40分,惟貴公司於同(21)日19時0分才以傳真方式向本局報備,明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 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 。」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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