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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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2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252號前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工地施工,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地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5-01-11 | |
2 | 2024-04-1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苗栗市宜春路(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E-7379)於113年4月13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13 |
3 | 2024-04-11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苗栗市宜春路(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G-7712)於113年4月11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13 |
4 | 2024-03-27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苗栗市宜春路(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G-5391)於113年3月27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24-04-18 |
5 | 2022-08-0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東石鄉168與82縣道共線3.5K處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8月4日派員會同東石分駐所人員,前往本縣東石鄉168與82縣道共線3.5K處稽查,貴公司司○○表示載運物為再生級配,之後將載運至屏東縣里港,惟現場無單據可提供佐證,依現場物料認定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廢土),該清除機具未隨車持有載運物產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22-09-15 | |
6 | 2022-04-28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義和路111之14號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4月28日會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49號),登載地址及營運紀錄存放地址為本轄大寮區義和路111之14號,查核該址無人在場,後轉至貴公司實際營運及辦公場所大寮區鳳屏二路381之4號查核,貴公司未依規定將營運紀錄存放於清除許可證登記之地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22-06-13 | |
7 | 2022-02-1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大湖路532號前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KLG-7**2)駕駛人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紙屑),致污染環境。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22-11-30 | |
8 | 2021-08-2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四湖鄉新下寮段788、787地號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為四湖分駐所通報聯結車於上開地點未攜帶聯單乙案,本局於110年8月24日23時36分會同派出所警員至現場查察,於該地點查獲乙輛聯結車,載運內容物為剩餘土石方,現場司機鍾○○駕駛車輛車頭:KLG-7973、車斗:HBD-8052)及司機曾○○,詳如附件,另現場負責人鍾○○表示,該剩餘土石方從台北市宏海公司周某購買,並載運至上開地點,因現場無法提供土石方證明文件,上述行為已違法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另該公司為: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2.後續可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3.另命現場車輛還反原產地或合法土資場,並限於今(110)年8月27日前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環保局備查,逾期將另案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22-06-27 | |
9 | 2021-06-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3段(台15線道路11K處)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 KLJ-75**)載運廢棄物,雖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惟產生源與證明文件不符,經本局依法審視,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22-01-03 | |
10 | 2021-06-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台64線西行八里匝道口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KLG-****)載運廢棄物(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惟查載運物與聯單載運內容(土質代碼:B5)不符,故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21-11-03 | |
11 | 2021-01-1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臺64線西行八里匝道口前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G-7***)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經本局依法審視文件內容(文件序號、工程別、文件有效日期、管制編號、工程編號及清運單位)欄位未填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21-05-12 | |
12 | 2019-11-0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義和路一一一之一四號 |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109年8月27日函申請清除許可變更,案附原廢棄物專責技術人員林○○勞保投保明細,發○○已於108年10月24日離職,惟貴事業未○○離職(108年10月24日)後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108年11月8日前)報請核發機關備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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