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1-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89號 | 堉勝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4年11月28日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89號工廠有一排放口排放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食品加工製造,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911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16 |
| 2 | 2025-11-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89號 | 堉勝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4年11月7日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89號工廠有一排放口排放混濁廢(污)水(淡白色),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食品加工製造,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47.1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803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16 |
| 3 | 2025-09-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24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89號 | 堉勝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橋下有乳黃褐色混濁廢(污)水排出,人員沿上游巡查發現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89號工廠前排水溝內有一放流口正在排放乳黃褐色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及放流口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食品加工製造,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44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03 |
| 4 | 2025-08-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89號 | 堉勝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4年8月11日10時30分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89號工廠有一排放口排放乳黃褐色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係為貴公司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食品加工製造,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318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學需氧量1,11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1,7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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