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雄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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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中港溪橋頭 | 雄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6月13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查獲溫晉祥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 KLL-2355)載運事業廢棄物,行經本縣頭份市中港溪橋頭,查核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12 | |
2 | 2023-03-30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雄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變更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書敘及此次變更刪除車輛(HBB-3832)未經核准已先行轉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6-17 | |
3 | 2022-04-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東港鎮國道3號林邊交流道東港出口端 | 雄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該公司所有清運車輛111年4月12日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本局會同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人員於國道3號林邊交流道東港出口段當場查獲該公司清運車輛(前車號:KLF-6239、尾車號:8Y-70)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5-16 | |
4 | 2020-07-0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24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田寮區台28線接近田寮交流道南下入口前道路22.800496, 120.360888 | 雄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督察時,雄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聯結車(曳引車:KLF-6607,拖車:08-D5)駕駛人葉俊賢無法提供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另剩餘土石方及泥水自車斗掉落,致污染地面,違反同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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