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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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3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1、2套熱處理煙道之尾氣排放以符合第四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並將改善成果送至本局。限改日期:114年01月2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四二一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局於113年7月17~19日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監督查核應變計畫之第一、二套熱處理實廠尾氣煙囪例行檢測,檢測結果氯化氫49ppm,已超過第四次變更整治計畫尾氣排放標準40ppm。2.本局於113年9月13日以環稽字第1130120448號函請中石化公司限期113年9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裁罰20萬元罰緩,中石化公司於113年9月20日提送改善完成報告。3.本局於113年10月29~31日進行第一、二套熱處理實廠尾氣煙囪複查作業,10月29-30日採樣項目為戴奧辛及總汞(粒狀汞與氣態汞),10月31日原訂進行不透光率、Dust、O2、CO、CO2、SOX、NOX、HCl等一般項目因康芮颱風改期無採樣,本次檢測結果戴奧辛0.183 ng-TEQ/Nm3超過第四次變更整治計畫戴奧辛尾氣排放標準(0.1 ng-TEQ/Nm3)。4.本次為一、二套熱處理實廠煙道尾氣複查作業,惟複查結果仍超出第四次變更整治計畫之排放標準,顯見中石化公司未完成限期補正之要求,本局將依土污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裁處,並請中石化公司於114年1月24日前完成改善1、2套熱處理煙道之尾氣排放以符合第四次變更計畫之排放標準,並將改善成果送至本局。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16 | |
2 | 2024-07-17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1、2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四次變更畫書之目標值,並將改善成果送本局,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路二段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四次變更計畫(下稱第四次變更計畫)」經本局113年7月9日環土字第1130088832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訂定中石化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需符合整治計畫空氣排放標準,排氣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及氯化氫需低於40ppm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3年7月17日~7月19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1、2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氯化氫49ppm超過第四次變更計畫所定排放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09 | |
3 | 2024-04-02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貴公司113年4月26日即日起停止第四套熱處理運作。 限改條件:113年5月15日前檢具試車計畫向本局申請試車,本局將另案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第四套熱處理廠試車計畫審查,待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檢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本局委請專家進場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限改日期:113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點暨附表第11項次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排氣時,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3年3月20日至貴公司安順廠進行第四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汞0.076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0.05 ng-TEQ/Nm3),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四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5-10 | |
4 | 2023-07-2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7月2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查貴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安順場址第四套熱處理建廠、試運轉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定稿本)(下稱第四套熱處理計畫)」經本局112年5月10日環土字第1120051410號函核定,該計畫之煙道排氣:CEMS每小時監測粒狀物、氯化氫及汞,依據監測數據以調整操作參數;另本局112年7月19日環土字第120087394號函請貴公司第四套熱處理於第二階段試運轉前,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否則應中止試運轉作業。二、本局112年7月20日至中石化安順廠稽查,發現第四套熱處理之CEMS尚未完成,且第四套熱處理進料輸送上有碎土殘留,另出料倉之出料輸送帶底部亦有土堆,貴公司顯未依上開規定於CEMS設置完成前已進行第二階段試運轉。三、貴公司顯未依本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8-04 | |
5 | 2023-04-17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6月15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濕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限改日期:112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7~18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濕處理排放管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524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6-07 | |
6 | 2023-04-10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6月5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第三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排放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 限改日期:112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安順場址第三套熱處理(熱脫附)試運轉竣工暨實廠處理施工計畫(修正一版)(下稱第三套熱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11年2月24日環土字第1110019523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之排放煙道或製程尾氣須符合整治計畫之空氣排放標準,排氣之戴奧辛需低於0.1 ng-TEQ/Nm3、汞需低於0.05 ng-TEQ/Nm3等,合先敘明。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2年4月10日至中石化公司安順廠進行第三套熱處理煙道尾氣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0.36 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所定之排放標準。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第三套熱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6-02 | |
7 | 2023-03-02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5月31日前暫存區H區之污土全部移除。限改日期:11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1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暫存區H區土壤污染移除施工計畫(修訂四版)(下稱H區施工計畫)」亦經本局111年6月13日環土字第1110064165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H區應於111年11月30日完成,惟貴公司111年9月23日以中石化安順字第1110001090號函申請改善期程展延至112年2月28日,本局業於111年10月19日環土字第1110123659號函同意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局於112年3月2日至暫存區H區現場查核,現場除有挖土機持續施工外,該區域仍有污染土尚未清除,中石化公司顯未能依照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顯已違反土污法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局爰依土污法38條第2項規定,整治計畫未能依核定之內容實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4-10 | |
8 | 2022-11-14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2月20日前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綜合廢水處理排放水低於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限改日期:112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依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1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第二次變更計畫書(修訂一版)(下稱綜合廢水處理計畫)」亦經本局109年11月26日環土字第1090138218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進行污染整治時產生之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需低於懸浮固體(SS)25mg/L、汞0.002mg/L及戴奧辛10 pg I-TEQ/L,合先敘明。 二、本局委託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1年11月14日進行綜合廢水廠排放水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10.4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所訂廢水處理設計水質及目標。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綜合廢水處理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2-14 | |
9 | 2021-07-01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於裁處書送達後40日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改善完成報告需包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採樣檢驗需由環檢所核可之檢測公司進行(驗證項目包含:pH、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暨附表項次1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承攬廠商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境公司)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1日間執行貴公司依據防汛緊急應變計畫進行外排作業之放流水檢測,檢測結果汞濃度0.0055 mg/L及戴奧辛濃度29 pg I-TEQ/L超過防汛緊急應變計畫外排水承諾水質即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目標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8-12 | |
10 | 2021-02-23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8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小港廠毒性化學物質三氯甲烷之結餘量於109年1月(1/1-31)、2月(2/1-5)、6月(6/12-30)、7月(7/1-31)、8月(8/1-28)、10月(10/16-31)、11月(11/1-30)、12月(12/1-31)及1月(1/1-31)均超過分級運作量。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4-07 | |
11 | 2021-01-14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於限改期限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改善完成報告需包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檢驗,採樣檢驗需由環檢所核可之檢測公司進行(驗證項目包含:pH、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限改日期:110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暨附表項次1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府委託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查核應變計畫」,於110年1月14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為 13.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 10 pg I-TEQ/L。 二、綜上,貴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3-04 | |
12 | 2021-01-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里中華路五一七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頭份廠109年4月27日至28日更換袋式集塵器之濾袋並產出廢濾袋,惟未提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核即逕行營運;另廢棄物貯存區內貯存廢塑膠混合物、廢橡膠混合物及廢陶瓷等事業廢棄物,未分類貯存及未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2-19 | |
13 | 2021-01-01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社區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5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下稱毒管系統),貴公司毒性化學物質「乙腈」之運作紀錄於民國97年至113年7月間有販賣行為,惟本局於112年8月21日所核(換)發之核可文件,該物質之運作行為僅有「製造、使用、貯存」,貴公司於販賣毒性化學物質「乙腈」前,未依規定向本局辦理核可文件變更(販賣),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5項:「前項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有效期間、變更、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05 | |
14 | 2020-09-23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完成「108年查核點未達改善計畫書-海水池B區(修訂版)」,並經本局驗證通過。限改日期:110年06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之第13-4頁(圖13-1預定整治期程)需於108年底完成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2,200噸(35%);海水池B區底泥整治作業,場址累積整治面積達18.3公頃(49%)。二、原訂108年底之查核點,貴公司於同年11月18日來函辦理展延,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9年3月31日止,後續貴公司於109年3月31日提送查核點展延追趕計畫執行成果,本局遂委託監督計畫台境公司於同年7月20~24及30日執行海水池B區第二次底泥驗證作業、7月29日執行污染土改善完成驗證作業,經查採樣驗證結果,確認累計污染土處理量達232,200噸(35%)符合污染土處理量查核點,惟海水池B區(3.49公頃)底泥驗證未通過,改善面積僅達14.81公頃(40%),確認未達108年查核點目標即累積整治面積未達18.3公頃(49%)。三、綜上,貴公司顯未依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1-11 | |
15 | 2019-09-23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條件:限期裁處書送達後15日內改善完成並提送改善完成報告(需含超標原因分析、改善方案並進行放流水採樣,採樣檢驗需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其檢驗項目包含:PH值、懸浮固體及汞),至本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南市政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9月23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及汞濃度分別為37.1mg/L及0.0373mg/L 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mg/L及0.002mg/L。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12-24 | |
16 | 2019-05-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里中華路五一七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4日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督察時,發現貴公司頭份廠鍋爐發電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之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其監測設施之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損毀,且無相關備份檔案可查,致其監測設施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與依附錄九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紀錄值等相關資料,未依規定保存6年供查,已違反空污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26 |
17 | 2019-04-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里中華路五一七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4月23日至貴公司頭份廠執行督察時,發現該公司頭份廠其他硫酸化合物製造程序(M07),其許可內容事項原料氫氧化鈉年事使用量圍2,856,960公升(換算因子675.675公升L/噸T,經換算2856960L/675.675噸﹦4228.3噸),硫酸鈉產品年產量為29,760噸,經查其氫氧化訥107年年使用量為5114.2噸,產品硫酸鈉107年年產量48355.2噸,其原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均超過許可內容事項10%,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31 |
18 | 2019-04-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里中華路517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頭份廠廢氣燃燒塔(A005)監測設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4月15日派員前往執行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查核結果,107年第4季母火溫度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2.5%,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07 |
19 | 2019-03-15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3月15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汞及戴奧辛濃度分別為58mg/L、0.510mg/L及352 pg I-TEQ/L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需低於25mg/L、0.002mg/L及10 pg I-TEQ/L。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5-27 | |
20 | 2019-02-11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場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8年2月11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貴公司安順廠綜合廢水處理廠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及汞濃度為46 mg/L及0.0463 mg/L分別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25 mg/L及0.002 mg/L。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5-03 | |
21 | 2019-01-03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補足未達107年熱處理量查核目標所短少13,288.91噸污染土壤處理量。限改日期:109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據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第13-2頁需於107年底累計完成處理16.82萬噸污染土,累計污染土處理量為25%,其中熱處理(旋轉窯)累積完成處理約3.3萬噸污染土,本府於108年1月3日進行整治進度查核工作,經檢視貴公司累計完成處理污染土計155,085.62噸,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35%,其中熱處理量累積19,711.09噸,累計污染土及熱處理量不符整治期程查核點。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4-08 | |
22 | 2018-12-03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委託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7年度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場址監督管理及查核工作計畫」,於107年12月3至4日間執行熱處理(旋轉窯)操作過程中排放管道尾氣檢測,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0.533ng-TEQ/Nm3超過第三次變更計畫排放標準需低於0.1 ng-TEQ/Nm3。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4-08 | |
23 | 2018-08-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里中華路517號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廢氣燃燒塔(A003)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查核結果,貴公司頭份廠107年第2季排放流率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為80.70%,與「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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